在清人眼中,本朝的法律制度较前代更为优越,不过就算是有如此精细的法律制度,也还是造成了很多冤案的产生,为何这样呢?清代的官员为何要这样做诬陷自己的百姓。
张之洞就曾标榜:我朝深仁厚泽固属美不胜书,然大要则有两事,一曰赋敛轻,一曰刑狱平。陈其元《庸闲庵笔记》中也说:近人诗文、制器均不如古,惟有三事远胜古人:一律例之细也,一弈艺之工也,一窑器之精也。余于博弈不肯用心,窑物不甚措意,独律例则数年州县颇能极思研虑,而叹其准情酌理,凑乎精微,平衡至当,真非古人所能尽也。不过,在整体的制度设计愈加完备的同时,清代的地方司法系统,一直存在着一个影响恶劣、人尽皆知,但无法解决的现象:讳盗。
所谓讳盗,即境内如出现强盗案,特别是多名强盗入室抢劫财物,甚至杀、伤事主的案件,地方官吏往往不愿意据实立案,将盗情上报。
清代官员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通常采取两种做法避免立案。第一是建议、诱导,甚至压服事主,使其收回报案请求;第二是讳盗为窃,即如果事主丢失的财物不多,且没有人员伤亡,就将明火执仗的入室抢劫在案卷上改为偷偷摸摸的入室盗窃,以重作轻。
如果以上两种做法遭到事主拒绝,或者被上司发现,有少数丧尽天良的官吏就会采取一种最极端的方式掩盖案情,将财物被盗、事主伤亡的罪名蓄意栽赃给本非强盗的良民,特别是事主的家庭成员,造成被诬者久陷囹圄,甚至家破人亡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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