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女士的代理人还指出,“凶宅”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普遍认为只有发生过自杀、他杀等人为因素而非正常死亡的房屋才是“凶宅”,意外死亡缺乏主观上的恶性,不纠缠世俗的恩怨仇恨,不应纳入“凶宅”的范围。原告将意外事故定性为“凶宅”,已超出普遍的社会认知,也超出买房时中介告知书中对“凶宅”的认定。
而张女士的代理人则认为,火灾发生在早晨,死者又是孤身一人,不能排除死者是因为生活不如意而自杀,且意外死亡也属于非正常死亡。此外,如果是“凶宅”,不仅要比正常市场价格低出四五十万元,而且很难出手。
中介支持原告诉求
昨天上午,链家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并同意原告退房。代理人说,公司在签约时尽到审核义务,因原告明确其买房是用于婚房,所以工作人员特别强调了房屋是否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如果买方知道房屋内死过人,肯定不会买”。代理人说,公司接触过很多购房人,除正常的生老病死,非正常死亡都会让他们感到恐惧,这样的房屋降价都没人买。
据悉,因起诉房屋为“凶宅”要求退房的案例并不少见。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现象属于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项,卖房人应当主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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