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知小三”引用名言逼我离婚 图文无关
文俊:
你好!我是一个平凡的家庭主妇,从小深受传统教育,有传统的道德观、价值观。在同龄人中,我大学毕业,算是书读得比较多、能言善辩的,我也经常帮身边的朋友、邻居解决家庭纠纷。可如今,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时,面对那个夺走我幸福的人,我却什么话也说不出来。
她小我十多岁,离过一次婚,以前我们见过面,我还挺同情她的,却没想过她会入侵我的家庭。发现她和我爱人之间的事情后,我主动约她谈。我说她这样做是不道德的,她却说:“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对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
我气愤地说她这是歪理,她轻蔑地笑了,说:“这些话不是我说的,是恩格斯说的,你要是没听说过,可以去查。”
那一刻,我拿不出任何话来反驳她。我勤俭持家,相夫教子,到头来,在她这个比我多读了几年书的女人面前,却成了不道德的人了。
她还说,“给爱放一条生路”,“苦苦纠缠只会三败俱伤”之类。如今,她时常来电骚扰我,对我讲道理,我不知该怎么办?你能帮帮我吗?
红
2009年7月24日
红:
你好!
据我所知,“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并不是恩格斯的原话。有此误传,是因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论述:“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会合乎道德”,“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对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
但恩格斯在说到结婚和离婚能成为“仅仅和当事人有关而无须干涉的私事”的时候,曾设定了如下条件:(1)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个体家庭不再是社会的劳动部门;(2)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成为公共的事业。也就是说,只有当家庭的主要职能全部由社会承担后,爱情才能最终决定婚姻的唯一因素。
十分明显,恩格斯所设定的条件在我国当前并不具备。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大部分人而言,婚后家庭的经济消费和赡老育幼仍是不可推卸的沉重负担。这种现实一方面严重制约了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的建立,另一方面也制约了这类婚姻的解除。于是,离婚不仅关系到配偶双方的人身关系和经济利益,也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
仅用爱情的有无作为唯一尺度对离婚进行全面的道德评价,这是十分不够的,也是不恰当的。
恩格斯所讲的以爱情之有无决定婚姻关系存废的道德标准,只是恩格斯提出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理想婚姻的构想。
美国被认为是离婚最自由的国家,美国的法律把“婚姻已无可挽回的破裂”作为离婚的根据,但是一九七O年的《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5条在解释“无可挽回的破裂”时,还特别强调“法律要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包括诉请在何种条件下提出的”,也不是孤立地只考虑有关夫妻感情而不顾其它。
婚姻道德要求履行婚姻责任。正如列宁所说:“两个人参加爱情生活,社会上出现了第二个生命,这里面包含着社会利益,产生了对集体的义务。”因此,婚姻一经缔结,家庭一经组成,就产生了对对方、对子女、对社会的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在爱情与责任义务发生矛盾的时候,为了维护二者的统一,就会出现部分或全部牺牲一方以迁就另一方情况的发生。因此从道德的角度来讲,维系婚姻的纽带,不仅有爱情,还有责任。当爱情在一定时期内发生、发展,转而又淡化、消逝时,责任在其中将发挥着特殊的作用。
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也说到“个人性爱的持久性在各个不同的人中间,尤其是在男子中间,是很不相同的”。因此,只有赋予它以婚姻责任的意义和形式,才“可以消除爱中一切倏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的主观因素”。
爱情是具有排他性的,夫妻双方都有要求对方保持贞洁的权利,双方都须有意识地去发展婚姻关系以内的爱情,理智地排斥婚姻以外的爱情和性行为。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限制了人性的某些方面,但是道德的突出特点正在于要求个人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和他人利益作出必要的节制和克制。
另外,第三者逼你、骚扰你,正说明她还没有完全“征服”你丈夫,你丈夫还没有主动离婚的诉求,你的婚姻还是具有生命力的。当婚姻的城墙被攻破时,往往是内部先出现问题,不要太在乎第三者,先找准婚姻的病灶。在内容诸多的婚姻道德责任中,巩固和发展夫妻的爱情是最重要的义务。爱情作为一种纯真高尚的感情,婚后应比婚前具有更加丰富的内容。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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